(3)將股權結構、投資者國別、所有制形式、組織形式等要求作為評審依據;
(4)采購需求指向特定產品或特定供應商;
(5)將特定行業(yè)、特定主體的業(yè)績、獎項、特定金額合同業(yè)績作為評審依據;
(6)將超出采購需求的證書、技術參數等與采購需要不相適應的要求作為評審依據;
(7)違規(guī)設置供應商備選庫、名錄庫、資格庫;
(8)將審計報告、資質證書等材料作為獲取采購文件的前置條件;
(9)違規(guī)以生產廠家授權、承諾、證明、背書等限制供應商投標;
(10)違規(guī)限定認證證書、檢測報告等證明材料的出具單位;
(11)以其他不合理條件排斥潛在供應商。
2.代理機構亂收費,是指代理機構違規(guī)收費、逾期不退還保證金。具體包括:
(1)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%收取投標保證金(注:我省規(guī)定為,政府采購活動不收取投標保證金);
(2)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%收取履約保證金(注:我省規(guī)定為,采購人收取履約保證金不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%,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);
(3)要求以現金形式交納保證金;
(4)未按規(guī)定時間退還保證金;
(5)以個人賬戶收取保證金;
(6)采購文件售價過高,明顯超過制作、郵寄成本;
(7)實行電子化采購的,向供應商收取采購文件費用;
(8)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交納、退還方式以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;
(9)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;
(10)違規(guī)收取投標保證金、履約保證金、代理費之外的其他費用;
(11)無正當理由要求供應商向第三方交納費用;
(12)其他亂收費情形。
3.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,是指供應商提供虛假的檢測報告、認證證書、合同業(yè)績、中小企業(yè)聲明函、制造商授權函等材料謀取中標。具體包括:
(1)提供虛假的節(jié)能產品、環(huán)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、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;
(2)提供虛假的檢驗、檢測報告等;
(3)提供虛假的合同業(yè)績;
(4)提供虛假的中小企業(yè)聲明函;
(5)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書、人員技術資格證書、職稱證書等;
(6)提供虛假的制造商授權函、售后服務承諾函等;
(7)提供其他虛假材料。
4.供應商圍標串標,是指供應商成立多家公司圍標串標,投標文件相互混裝、異常一致,投標報價呈規(guī)律性差異,投標保證金從同一賬戶轉出等惡意串通行為。具體包括:
(1)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;
(2)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;
(3)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賬戶轉出;
(4)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;
(5)供應商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;
(6)供應商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;
(7)供應商的MAC地址或硬盤序列號等硬件信息相同;
(8)對大量技術參數響應負偏離、不提供證明材料或者不積極響應采購文件要求,以促成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;
(9)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、成交;
(10)成立多家公司圍標串標;